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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红十字会西安备灾救灾中心 应急采购管理暂行办法

来源:陕西省红十字会

时间:2019-5-28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红十字会西安备灾救灾中心(以下简称“备灾中心”)在紧急情况下的采购行为,提高采购效率,确保应急采购工作顺利开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及我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采购是指在上级红十字会启动应急预案后,需紧急采购救灾物资和服务的行为。

第三条 以下情形属于应急采购的范围:

(一) 因自然灾害、事故灾难需紧急采购的项目;

(二) 因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;

(三) 经上级红十字会认定的其它应急事件需紧急采购的项目。

第二章 应急采购的组织形式

第四条 按照上级红十字会紧急采购通知,备灾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。

第五条 备灾中心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,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。

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救灾物资采购评估委员会对拟采购物资进行评估、确定。

第七条 备灾中心应按以下原则确定供应商范围:

(一)按照“等价择优,等优择价”和“就近采购”的原则;

(二)优先选择曾经在救灾采购项目中中标的企业;

(三)可从自建的应急采购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;

(四)选择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。

第八条 应急采购任务完成后,采购项目的品种、数量、单价等结果,需在“陕西省红十字会网站”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九条 备灾中心对应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及凭证应妥善归档保存,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归档。

第三章 相关责任

第十条 因备灾中心自身原因延误应急采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,由上级红十字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,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十一条 应急采购过程中,相关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应急采购协议,不得囤积居奇、哄抬价格。如有违反,一经查实,将列入中国红十字会西安备灾救灾中心采购不良行为记录,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第四章 附则
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西安备灾救灾中心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。

中国红十字会西安备灾救灾中心

2012年5月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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